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七条 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中负责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推动落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
(二)提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建议;
(三)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学术研究和成果奖励;
(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并组织实施公民哲学社会科学素养评估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来源:山西省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