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等)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提示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神池县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合规提示: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3、食品广告中对食材的产地、规格、等级、成分和含量等宣传,要做到真实、准确、清楚、明白;有附带赠送的,应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保健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5、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6、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应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效,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8、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的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从事广告宣传,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不得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保健食品等内容。
10、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发布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虚假违法广告。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带有诱导、怂恿饮酒,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11、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在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时,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全县各广告活动主体要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发布活动,自觉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健全广告发布审查机制。神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广大居民如发现相关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者到神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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